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

藝術的專利



近年流行著一些畫功像小孩子畫的插圖畫作,都是有著一份清純的氣質,給人很舒服的感覺。奇怪的是世界各地也湧現同類型的畫風,這類屬於簡單明快的概念創作,多數會極速地廣泛流傳,隨之而出現的,便是無數的攀模者。「抄襲」是可惡的行為,但從畢加索的藝術創作歷程中,卻找到另一個角度。他創作了許多的藝術流派,在不同時段呈現的創作風格各異,追隨者眾;畢加索依然能在其流派中獨當一面,而其他人的創作,並不會用上抄襲這個名詞;亦由於有不同人士的同類作品,方能構成「派系」的出現。創意的模式是很空範的,而風格這東西也很難定義,有時所謂抄襲者的畫路會比原創的更具味道,會發展成新的趨勢。藝術創作很講求作品本身的氣質表現,而觀賞者亦會各自有不同的體會,這便是欣賞藝術奇妙之處。

專利權是近代訂定為一種為保護原創人的法規,因從前的發明或創意,一經流傳以致大行其道,創先者或許可以名留清史,但並無甚麼實際的收入。「版權」的訂定便能使創作人放心繼續嘗試,因為他們的努力會有所保障。但卻有兩面的效果,如果只是小小的發現,便樹立高昂的版權費,扼殺其後依據意念繼續發展的機會,這是個弄巧成拙的效果,是阻礙發展進步的絆腳石。科技發展已被重重深鎖,超級大國只可利用間諜情報來作知識交流。而藝術的領域依然未能清晰地畫出彊界,還可處於「大同」之中,令發展繼續可以五花八門,各領風騷。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